近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召开了一个检察工作会议,将重点打击教育、卫生、建筑、农资产品购销行业的商业贿赂行为,明确列为2006检察工作重点。为了做好工作,兵团检察机关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树立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站在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的高度,正确处理好打击与保护、惩治与预防、严惩与轻缓的关系”。(《兵团日报》4月12日)
要站在上述高度上办案,这其实不独是新疆兵团检察机关的要求,也是各地各级检察机关的通行说法,其实也是各地各级公安机关乃至审判机关的惯例,甚至,把这一提法拿到公检法以外的机关、部门、行业去用,也都好使,只须将“办案”改成“办事”,把“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改成与自己的工作属性目标,那便万事大吉,总会一路绿灯的。
自然,站在这样的高度办事,这是有高度的,可谓具有了最高的高度;可是,这样一个统一的最高的高度,和具体的执业的高度,两者是个什么关系呢?这是不是一个应该探讨、不容回避的问题?
这个最高的高度,若与各门各类、各行各业兼容,那么,各门各类、各行各业照抄照搬一通,顶多变换一下名词,即可达到最高的高度,这是不难理解的;可是,若是出现了不能兼容的情况呢,我们还要照抄照搬那最高的高度吗?国家设立公检法诸大机关,固然会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可是设立公检法诸大机关的本意,主要还是协调各法律主体之间的利害关系吧?还是要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吧?那么,要求公检法诸大机关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对公检法而言,是否是舍本逐末?
诚然,经济社会发展是极其重要的,但是它再怎么重要,说到底它也仅只是为人服务的,它并非就是人本身;而公检法诸大机关,也是为人服务的,法律主体乃是其服务对象。可见,经济社会发展和公检法诸大机关两者是并列的关系,它们都直接对人负责,而它们彼此之间,并无谁服务谁的关系,谁保驾护航谁的关系!
公检法诸大机关,本来就是应该依法办案,法就是它们的最高高度。现在,又来了一个新的最高高度,让它们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良好的法制环境”这玩艺不像法那么客观明了,未免带有极强的主观色彩,那么万一法和“良好的法制环境”发生冲突,你叫办案者如何取舍?不依法,就是委屈法,甚或枉法,牺牲了法,这是违背办案者的职业道德和精神操守的;倘依法,势必得罪了人,而一旦得罪了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人物,就可能会被认为是破坏“良好的法制环境”,那是没有达到“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的高度”!
综上,检察机关是有自己的高度的,它应该恒久站在法律的高度上办案。公安机关、审判机关也是一样,应该恒久站在法律的高度上办案。如果该依法保护的都得到保护,该依法惩处的都得到惩处,那么,相关的执业者就算不辱他们神圣的使命。他们的使命乃是“小局”,而无数个门类、行业的“小局”都整的挺好,那就是“大局”可喜可贺!如果非要引用“树立大局观念”这种说法,则维护好自己的“小局”,就是地地道道的有大局意识,须知,一屋不扫何以扫天下,小河干涸怎么会有奔腾的江河,清净自己就是清净天下,保养自己就是爱护国家,恪守职业道德就是为民族树立光辉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