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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案须请示?

作者:傅达林 来源:《潇湘晨报》 编辑: 时间:2006-4-21 10:06:00 点击:
    沈阳的律师今后日子可能不好过了。据报道,辽宁省沈阳市司法局近日制发了《沈阳市律师承办重大疑难敏感案件请示报告的若干意见》,明确了重大疑难敏感案件范围,请示报告的内容和程序,管理、指导责任和信息披露权限的界定。(4月20日《法制日报》)

  由政府部门规定律师办案须请示,简直让人匪夷所思。作为一名“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依法执业的行为受国家法律保护。虽然我国《律师法》也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但这种监督必须是对律师违法从业的依法监督,指导也必须是宏观上的依法指导。既然没有法律根据,政府部门擅自为律师办案设限,纵然出于再多的“大局考虑”,我以为也不可行。否则,国家的法治将会在各种漂亮的政治口号中丧失殆尽。

  早在我国恢复律师制度之初,立法把律师和检察官、法官不加区分的一同定位为“国家法律工作者”,律师的工作机构叫律师顾问处,隶属于司法行政机关。虽然1996年我国第一部律师法把律师定位为社会法律工作者,一定程度上走出了国家权力支配的误区,但对律师的管理仍然遵循传统的行政化思维,从律师资格的申报、审核,律所的设立、管理,对律师、律所的惩戒等,都系于司法行政部门一手。这种近乎桎梏的行政管理体制,使得本应自主的律师很容易被行政部门操纵,在执业行为上多方受制。沈阳明文规定律师办案须请示报告,就是这种思维的典型延续。

  法治的要义在于法律本身的自主性,不屈从于任何权势、财富、地位。这种自主性关键又在于拥有法律信仰、专门知识体系、独特思维方式和普遍正义感的法律家团体的自治。作为一种并不直接占有公共权力却能够作为公民权利的代表与公共权力平等对话的职业,律师对法律与正义的追求必须有一定的自治作前提。综观西方法治发达国家,一般都是由优秀的执业律师组成律师协会(或称律师公会、律师联合会)对律师进行自治,很少由政府直接管理。正是意识到这一点,国务委员周永康在第六届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上指出,司法行政机关要适应政府转变职能的需要,强化宏观管理手段,深化律师管理体制改革。如此看来,行政部门规定律师办案须请示,不仅违背法治理念,而且与上级精神背道而驰,无论是对律师依法执业还是公民权利的维护,都将是一个不利的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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