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格调查”让法律脸孔不再僵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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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郭之纯 来源:《潇湘晨报》 编辑: 时间:2006-4-3 12:53:00 点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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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秦皇岛市海港区检察院推出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人格调查制度”:如果是初犯、偶犯和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且具备挽救和改造的外部条件,则在批捕阶段由检察官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格情况”从7个方面进行调查,形成《个人人格调查分析报告》。检察官可通过分析报告,结合具体案情,得出是否有逮捕必要的结论。(4月1日《中国青年报》)
有人担心,人格概念的天然模糊性和对人格分析的主观性,可能使这一制度的执行发生偏差。但在全面衡量之后,笔者却十分支持这一做法。
一般来说,未成年人之所以会走上犯罪道路,或是受到了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受到了不法分子的教唆引诱;或是家庭、学校疏于管教,如必要的法制教育缺位、道德养成不足,甚至是基于一种错误理念的管教。在这样的前提下,轻易将未成年人逮捕投入监所,如果是从“赎罪”的角度去认识这一刑罚目的,逻辑归因上有些不顺。
而如果从“改造”的角度去分析此等刑罚,则可以发现其效果或许也将悖谬。许多事实经验已经证明,在牢狱里对未成年人进行“教导”或“挽救”,并不是高明的办法,反倒经常会弄巧成拙,未成年人进入监管场所,常常容易导致“交叉感染”,由此形成恶性循环,产生逆反心理,乃至掌握更多的犯罪技能。
考虑到未成年人尚在“人之初”,对心智尚未成熟的他们过早施予刑罚,表面看来是“公平的实现”,然而从人类文明的意义上考量却大抵是一种退步,还有可能泛滥一种暴力思维的习惯。全面看来,得不偿失。
所以,“人格调查制度”体现了法律的判断理性,让法律的脸孔不再僵硬,使法律更好地发挥“调节器”功用。当然,也许这一制度还不怎么成熟,执行起来有可能会产生偏差,但即便如此也不能抹杀这一制度的价值和意义。所以,假设上述弊端确实存在,则应该从细节上进一步对其进行完善,万不可因噎废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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