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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过错不应转嫁给外来务工子女

作者:毛天祥 来源:红网 编辑: 时间:2006-5-31 12:49:00 点击:
 再有十多天时间,河北省石家庄市小学升初中招生工作即将展开。日前,石家庄市出台政策,来石务工经商人员子女入学享有与市区毕业生同等待遇。  
据了解,来石务工经商人员子女需在石家庄就读的,家长持父母暂住证、父母合法就业(经商)证明、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租房户持租房合同),到实际住址所在区教育局报名,由区教育局负责安排入学。(见5月28日新华网) 
   
  “父母合法就业(经商)证明”,居然也是“外来户”子女初中入学与市民同等待遇诸多“门槛”之一。无独有偶,浙江省政府此前公布的《义务教育中小学生免除学杂费实施意见》中,在浙江就读小学和初中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今年秋季新学年起可以和浙江本地户籍学生一样免交学杂费,其条件之一也是“父母依法交纳社会保险或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取得工商执照)”。(见5月1日新华网)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上学问题一直以来备受党和国家以及社会各界的重视,各地纷纷出台各种措施,以期让他们沐浴在“教育公平”的阳光下。然而,将外来务工人员是否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作为享受“教育公平”的条件之一,却实在值得商榷。 
   
  确实,现在有不少的外来务工人员与用工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这其中农民工显得尤为突出。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在全国40个城市专项调查显示: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签订率仅占12.5%。近年来,虽然各地纷纷采取强制措施要求签定劳动合同,但在用工问题上用人单位具有绝对的发言权,相比之下,外来务工人员则是弱势群体,签不签劳动合同对于他们来说,往往是说了不算。由此看来,外来务工人员未签劳动合同的背后,更真实的原因在于他们无力与企业及老板“讨价还价”。外来务工人员虽然知道劳动合同对保障他们权利的重要性,但他们在合同签订中处于绝对弱势地位。只要用人单位不签,他们就得顺从。这告诉我们,不签订劳动合同所造成的违法责任不在外来务工人员,而主要在于用人单位。这其中,当地政府其实也难辞其咎。毕竟,维护劳动者的权益、维护劳动力市场的公平,政府更应主动有所作为,切切实实负起责任来,对所有用人单位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 
   
  倘若在政府尚未完全解决外来务工人员与用工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这一问题时,就把是否签定劳动合同作为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上学是否享有市民同等待遇的必要条件之一,显然不公平。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违法过错,本应由用人单位和当地政府来承担责任,就算是转嫁给外来务工人员本身,都显得不近人情。如今,居然还有“株连九族”的做法,让外来务工人员的子女也成为了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牺牲品,真是岂有此理! 
   
  不难看出,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上学享受市民“同等待遇”的门槛还是太高。除了上面提到的“父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外,还通常需回老家乡镇政府开具家里没有监护人、同意外出借读的证明,然后还需要务工证、暂住证和计划生育证明,甚至还包括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租房户持租房合同)……对于本就处于弱势地位的外来务工人员来说,办这些手续,不但要花钱花时间,而且还要托人情。如果遭遇“衙门”作风,他们还可能会受到各种各样的冷落和刁难。 
   
  不可否认,这里面有些手续在程序上是合法的。但是,在客观实际中却显得并不合情合理。倘若具体操作中稍有不慎,还可能让这一“合法程序”演变为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子女饱受歧视的过程。如此做法,最后不仅会把众多外来务工人员子女“逼”到不合法不合格的民办学校,而且难免会刺激到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幼小的心灵并留下永久的伤痕。这些年来,那些条件简陋、收费较低、入学程序简单的民工学校之所以如雨后春笋般破土而出,一定程度正与公办学校入学门槛依然过高有关。 
   
  如今,教育的本质是服务这个观点已经成为教育界的共识。常言也道,学校是教书育人的地方。那么,我们的教育部门和学校是不是应该做到“目中有人”、“心中有人”,给外来务工人员子女营造一个人性化的环境,给他们更多人性化的教育。由此,笔者建议相关部门在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手续上化繁为简,尽量删除那些不合情不合理的条件,以更加利民便民,更加充满人性化。唯如此,才能真正让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与城市的孩子“同在蓝天下,共同成长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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