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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维权为何害怕劳动部门“有意见”

作者:彭联联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编辑: 时间:2006-6-20 13:13:00 点击:
    河北省总工会对全省各类企业2005年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进行专项调查,结果触目惊心:在所调查的1021家企业中,42%的企业未执行最低工资标准,76%的职工在节假日加班未享受到国家规定的加班工资。这一调查结果在当地媒体上披露后,《人民日报》记者前往河北省总工会进行深入采访,总工会相关负责人却不愿意向记者提供调查文本。他说,媒体披露的信息是准确的,但当地媒体报道后,省劳动部门有意见,现在省总工会决定不再把这一“负面”信息提供给任何媒体。(据6月19日《人民日报》)

  《工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既然企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普遍存在,而且工会的统计信息也是准确的,工会就应该理直气壮地向媒体披露相关情况,以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促使问题尽快得到解决。可是,仅仅因为“省劳动部门有意见”,河北省总工会就对媒体的态度来了一个大转弯,拒绝提供调查数据。工会依法维护职工权益,却要看政府部门的脸色办事,可见工会在维权过程中的主体地位还亟待提升。

  企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实际上也反映了劳动监察部门管理不善、执法不严,工会披露相关信息,劳动部门当然“有意见”。在此情况下,工会应该保持自己的相对自主性,大胆为职工说话,而不是屈从于政府部门的“意见”。但现行的相关法规还不足以使工会具备足够的“底气”。《工会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中国工会章程》把工会与政府的关系表述为,工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在政府行使国家行政权力过程中,发挥民主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

  工会与政府的这一关系定位,其理论基础是政府、公众、工会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可是,事实上,政府利益与公共利益并不能完全划等号。公共选择理论认为,市场经济下私人选择活动中适用的理性原则,也适用政治领域的公共选择活动。也就是说,政府和政府官员在社会活动中同样也扮演着“经济人”角色,政府也是有自身利益的,政府自身利益不但包括公共利益,也包括政府内部工作人员的个人利益、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为代表的小集团利益。河北省劳动部门之所以对工会的职工工资调查“有意见”,就是因为这种调查结果有损劳动部门的公共形象,影响了部门官员的政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工会一味仅仅“协助”政府部门行事,其维权能力和监督效果必然大打折扣。

  在利益主体多元化的今天,亟需通过立法确保工会独立的主体资格,而不仅仅是政府或企业的一个“附属机构”。只有如此,工会才能充分行使自己的维权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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