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裙下作弊如何取证?

作者:杨支柱 来源:《东方早报》 编辑: 时间:2006-7-6 13:00:00 点击:
  掀裙风波源自《楚天都市报》2006年6月26日的一则报道:“考试时,藏在裙子里的复习资料被女监考老师当众掀出,昨日,武昌某高校独立学院大二女生张莹等三女生自感受辱,来电投诉监考老师行为出格,侵犯了自己人身权。”据同一篇报道,该教师还分别从该考场另外两名女生的内衣边缘扯出了作弊的纸条。 

  在这则新闻引起的热烈讨论中,主流观点似乎认为学生裙下作弊固然不对,老师掀裙侵犯学生隐私,也不文明。 

  我并不赞同监考老师在有许多男性在场的情形下掀作弊女生的裙子,因为这有违公序良俗,但我认为在那种特定的情况下掀开作弊考生的裙子并不构成侵犯隐私。 

  法律上所谓“隐私”,并不是指客观上丢人现眼见不得光的东西,而是指个人主观上不欲其见光的个人信息。隐私权虽然包括私生活自主权、个人情报保密权、个人情报利用权等内容,但仅就保密而言,秘密被本人自愿泄露之后就不再是秘密。诚如网上讨论时某个网友所说的,“这些学生作弊的时候敢把答案写在大腿上,把资料放在内衣里,要看答案当然就要不停地掀裙子,你自己都不怕掀裙子走光,还怕监考的女老师掀裙子检查?” 

  隐私也好,人格尊严也好,作为一种私权,都不可能是没有边界的。一种权利不但会受到他人同种权利平等保护的限制,也会受到他人的他种权利和公共利益的限制。我拥有一对健身球的所有权,我自己随便玩可以,但我绝不能拿它砸邻居的玻璃。某人在自己家里脱自己的裤子一般来说是他的隐私,但他如果不顾客人的抗议硬在客人的面前脱裤子就构成性骚扰。生活中隐私受合法限制的情况比比皆是,例如你的健康状况是你的隐私,但无论是报考大学还是投保人寿保险,你都得把这一隐私状况告诉对方。当一种权利被用做侵犯他人权利或公共利益的工具的时候,当然应当优先保护被侵犯的他人权利或公共利益,而不是相反。 

  当某种私权被用做侵犯他人权利或公共利益的工具的时候,在制止违法行为和对违法行为取证的必要范围内,我认为对该私权的损害为合法的损害,不构成侵犯。当学生自己掀裙子作弊的时候,监考老师掀裙子证明她们作弊并没有什么不对,不妥的仅仅是不应该当场掀,应该把她们带到办公室里由女教师掀。 

  违背本人意愿曝光其身体的全部或部分虽然可能构成侵犯隐私,但同时也构成违背公序良俗。如果认为掀裙子本身就侵犯隐私权,则带到办公室由女教师取证同样侵犯隐私权,与在教室里当众掀裙的区别仅仅是侵犯程度有所减轻,这实际上意味着利用裙子、内衣作弊可以畅行无阻!相反,如果认为考场掀裙子是违反公序良俗,而不涉及侵犯隐私,则把作弊学生带到办公室里由女教师检查取证,就变得顺理成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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