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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激活”物权法
作者:傅达林 来源:红网-潇湘晨报 编辑: 时间:2007-10-11 10:10:00 点击:
沈先生9年前在昌平区购买了6套二手房并拿到了房产证,今年9月初因原房东获罪,这些房屋被法院认定为原房东的财产而查封拍卖。沈先生随即起诉拍卖公司要求赔偿。在物权法颁布实施后的首个工作日,沈先生向昌平法院追加新实施的物权法为依据进行审理,成为北京市法院受理的首起运用物权法维权的案件。(10月9日《京华时报》)就在同一天,记者从房山、大兴、石景山等法院获悉,一批与物权法有关的案件在多家法院
立案。(10月9日《北京青年报》)
物权法案件频频进入司法程序,显示出物权法蓬勃的生命力。从法律效力上说,一部新法原则上只调整实施后的社会关系,具体到物权法是否可以溯及既往,其中的原则性条款究竟如何理解和适用,可能还有待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加以细化和明确。也就是说,在上述个案中,物权法并不一定能够成为当事人的维权依仗。但即便如此,也丝毫不影响物权法条款在司法实践中被援引的价值,这种援引体现出物权法鲜活的生命力,也反映出民众对激活物权法的法治期许。
古人云:法贵必行。一部法律的出台,并不必然带来优良的治理效果,如果只是平静地躺在精巧的法典文本或厚厚的法律汇编里,它就始终无法从纸上步入百姓生活当中,也就无法赢得人们的敬重与信仰,久而久之,便成了桌案上的摆设或无人问津的“古董”。稍微翻阅一下法规汇编,不难发现有一些法律法规长期“休眠”于文本里,生活中几乎“难觅踪迹”,这不仅浪费了立法资源,而且降低了法律应有的功能与尊严,对法治的形成毫无裨益。
作为一种发明物,法律原本来源于人类生活,最终只有回到生活才能成为人类选择的“图腾”。所以,法律的力量并不在于条文的逻辑和宣示,而是直接源于人们的行为不断重复地依法而行:法律重复被公民和司法机关援引,重复发挥其约束力,使之成为习惯、惯例、传统,长此以往,演变为“理应如此”、“一贯如此”。从这个角度说,正是有了个案中当事人对物权法条款的一次次援引,司法机关对物权法条款的一次次适用与解释,物权法才不至于束之高阁、远离生活,物权法精神才能通过司法实践源源不断地渗透到民众心中。
千百年来,法治状态的形成从来都不是法律的自然衍生和变迁,而是政治家、法官、律师、法学家和普通民众持续行动的结果。鲜活的司法适用,无疑是激活法律、萌生法治的最佳渠道。通过司法机关根据时代发展和个案情况,将那些抽象的规则条款具体适用到案件事实上,发挥法律对社会的矫枉纠偏功能;同时也能准确触摸社会脉搏,及时发觉固定法律文本的缺陷,并通过司法解释或发动立法机关对过时条款进行修正,以始终为法治输送新鲜的“水源”。在国外,这样的司法适用不仅让那些贴近民众生活的法律永葆青春,有的还将抽象的宪法规则衍生为经久不衰的法治圣条,为法治大厦构筑起坚不可摧的精神支柱。
总之,每一个个案都是供养法治的绿叶,每一次法条援引都是对整部法律的“舒筋活骨”。法的价值和生命,往往就是从这种个案中获取不竭动力。对物权法如此,对宪法等其他法律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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