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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批准”高校土地置换了吗?

作者:舒圣祥 来源:红网 编辑: 时间:2007-11-23 10:24:00 点击:
  针对国土资源部关于“高校不得擅自转让土地抵偿债务”的批评,教育部部长助理杨周复日前表示,已经发生的高校土地置换都经过了地方政府的批准,“不能简单地讲,高校的土地置换就是违规”。 
   
  关于高校土地置换行为,国土部强调的是“不得擅自转让”,意即必须经过相应级别国土部门的批准;而教育部回应的重点亦是“没有私自转让”,而是都经过了地方政府(当然包括国土部门)的批准。这样一来,两部门的说法就一点也不矛盾了:国土部门强调了自己的法定职权,教育部门对其法定职权表示尊重,所谓“部门打架”立刻冰消雪融,理解万岁了。 
   
  然而,两部门的“和解”并不能赋予高校土地置换行为以合法性。因为土地置换的核心问题,不是有没有经过地方政府的批准,而是有没有经过法律的“批准”。我们知道,公权力本来是没有的,必须经过法律的授权方能在限定的范围内以限定的方式行使,所谓“法无授权不可行”。换句话说,如果没有法律的授权,其实任何人都无权“批准”高校土地置换。那么,法律“批准”高校土地置换了吗?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应同时满足四个条件: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姑且不论高校土地置换有没有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实际上这很成问题),可以肯定的是,高校不属于“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的范畴,显然不具备转让划拨土地的条件。高校迁出后停止使用的土地,不能用于置换,而只能按照法律的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 
   
  因此,部分高校那种将无偿使用的国有土地视为自身资产的想法是非常错误的。本质上,所谓的高校土地置换,依然不过是公共财政对高校的补贴,即:地方政府将无偿收回的高校土地出让,然后又将出让所得补贴给原来的高校使用,而这部分出让所得本来应该属于全体纳税人。说到底,土地置换并不意味着高校是依靠自己的力量在还债,而仍然是由纳税人在替高校还债。 
   
  从高校土地的无偿收回,到地方政府依法出让高校土地,再到对这部分土地出让金的批准使用,所有的程序不可以被私下的土地置换行为取代,而必须做到土地的收回与出让两条线、出让金的收入与支出两条线——原高校土地的出让应该依法公开进行,将土地出让金返还给高校,更是必须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并经过代议制机构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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