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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控制已趋极限,死刑立法有待

作者:暂无 来源:南方报业网 编辑: 时间:2007-12-24 13:04:00 点击:
  最高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已近一年,按照最高法院院长肖扬年末在全国法院司法改革工作会议上的说法,本年度的死缓判决已首次超过死刑判决。在此之前,最高法院副院长姜兴长也曾高调表示,上半年全国死刑数量已比去年同期下降三分之一。 

  死刑案件的数量急剧下降,说明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已达到初步效果,即严格收紧量刑尺度,控制下调死刑数量。更大程度上的正面意义在于,通过不断将证据不足、定性失误、量刑不当或法律适用错误的案件发回重审,中、高级人民法院对死刑案件的证据规格、量刑尺度已形成新的认识,并据此大幅减少了一、二审判处死刑的数量,使得大量死刑案件与社会矛盾得以在基层化解,而不是一并被递交最高法院。 

  事实上,对最高法院而言,其办理死刑案件的优势,在于政策与尺度的统一把握,而非对事实的发现与查明。目前已公布的死刑案例充分说明,在司法层面,最高法院已开始大力推行“少杀慎杀”、“宽严相济”、“疑者不杀,杀者不疑”的刑事政策,从司法上控制死刑数量的努力已至极限,今年死刑数量达到近20年来最低更是明证。 

  问题在于,犯罪向来是社会问题而非法律问题。在控制死刑数量方面,司法并不具有决定作用。又有谁能保证,未来几年,国内不会出现新的犯罪高峰?一旦新的犯罪高峰形成,是否又会产生新的一轮“严打”局面,而在最高法院已统一把握死刑政策、尺度、证据规格的情形下,一旦政策趋严、尺度收紧、证据放宽,是否又将导致全国的死刑数字呈现灾难性上扬?对此,我们有必要保留一份担心,一些疑虑。 

  尽管最高法院已声称,该院正在制订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毒品犯罪等几类常见案件适用死刑的指导意见,以更好地规范中、高级人民法院的证据认定与死刑适用。 

  但我们有理由进一步希望,在未来几年时间内,最高法院能制订出具有中国特色的死刑量刑指南,区分不同情形,提出具体量刑标准,并适时公布指导性案例。以故意杀人案件为例,指南可逐一列出案件诱因、被害人过错、主从犯、主观恶性、作案手段、自首、立功、附带民事赔偿情况等具体要素,明确何时该杀,何时该缓,何时该宣告无罪,从而令法官与当事人都形成理性预期,保证量刑的科学、公正、准确,避免死刑司法随着刑事政策的摇摆而反复无常。 

  但是,正如我们之前所提到的,司法上限制死刑的关键点在于理念与尺度,明确规范只是其中的环节之一。若想真正限制并减少死刑,尚有待于从立法上进行进一步调整。 

  立法调整的第一步,在于减少刑法中的死刑罪名。目前,我国刑法规定的死刑罪名已居世界前列,但实际适用的罪名不到四分之一,我们完全可以取消那些长期闲置、从未适用过的死刑罪名,并结合国内实际与社会公众的容忍程度,废除部分非暴力犯罪的死刑。 

  其次,有必要确立“少杀长判”的刑罚机制。司法实践中,最难解决的就是“死刑过重,生刑过轻”现象。欲解决上述问题,就必须调整刑法有关减刑、假释的规定,提高死缓犯和无期徒刑犯的减刑、假释门槛,延长其实际服刑期,充分还原死缓和无期徒刑的严厉性。 

  正如减少死刑、纠正错案不能单单指望最高法院一家进行,从立法上寻求解决死刑问题的途径,并不局限于修改《刑法》。刑事诉讼是一个有机联系、完整协调的整体,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几率,相关工作必须从侦查阶段抓起,因此,完善《刑事诉讼法》,尤其是其中涉及非法证据排除等证据性规则的环节,也将是限制死刑工作的重要突破点。 

  生命权是最基本的人权,为保留或挽救一条罪不至死的生命,花上再多的人力、物力也不足惜。死刑核准权回收一周年,我们欣喜地看到死刑数字的降低,在未来的几年里,我们期待着更敢于担当的司法者,更有责任感的立法者,为真正限制并减少死刑,做出更有分量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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