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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物权法》生效前侵权浪潮

作者:普嘉 来源:红网 编辑: 时间:2007-3-23 8:18:00 点击:
  恒产者有恒心,民众十分期待《物权法》颁布后,能够平等地保护自己的合法私有财产,使之不受到侵犯,真正做到“耕者有其田,居者有其权”。而理想和现实不同步的处境总是困扰着我们。 
   
  两会刚刚通过《物权法》,紧接着“史上最牛的钉子户”便成了各大媒体关注的焦点,在第一时间考验新生的《物权法》。吴蘋女士的拆迁案件是民众最为关注的拆迁问题的一个缩影,在当前大规模的“圈地建房运动”中,有多少老百姓正用着各自的方式捍卫自己的财产权,又有多少最终得到了满意的补偿呢?刚颁布的《物权法》主要规定就是在第42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该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提到“公共利益”,笔者想起一则身边发生的事,我在回家徒中要经过一片正在施工的建筑工地,常常能看到一个老婆婆在叫骂:“大骗子,骗我们说要修路,拆了我们的房子,怎么现在又盖起房子来了?!”修路是为了公共利益,商业建房还属于公共利益吗?虽然“公共利益”的范围还未厘清,但如果在今后的司法解释把“公共利益”利益的范围无限扩大,把开发商盈利为目的的征用拆迁也纳入其中的话,开发商们便借“公共利益”的合法外衣大肆侵犯私有财产,那真是“助纣为虐”违背《物权法》的初衷。同理审视这“史上最牛的钉子户”,开发商的行为把吴蘋女士的房子变成了“孤岛”,成了有损市容市貌,法院怎么还可以“公共利益”的理由判决其败诉,强制拆迁呢?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朱岩表示:若物权法生效“钉子户”应可胜诉,我们对《物权法》成为一部捍卫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的善法很乐观。《物权法》是两会通过了,但要到今年10月1日才生效,新法颁布一段时间才生效,从各种配套解释和法规完善和让老百姓充分了解新法规定的角度看是非常必要的,但这也不可避免的出现法律缺位的真空期。强势利益主体为了巩固已得利益或瓜分掠夺新的财产,很有可能会趁着《物权法》颁布到实施这几个月中,加快侵权的速度,加大侵权的强度,掀起《物权法》生效前的侵权浪潮。 
   
  如同死刑核准权收回最高法院前的“打靶潮”、二手房交易增税前的“抛盘潮”,每一个敏感法令从通过到正式实施间的法律“空档期”,总是会激起社会上某股“突击”的暗涌。面对六个多月之後将要实施的《物权法》,我们不但看到重庆加速对“钉子户”的裁判,还看到广州抢买车位。据3月21日《新快报》报道,物权法公布后广州车位价高出房价1385元。原来《物权法》中有关无约定车位业主共有的规定,有的开发商近日忙於获得车位所有权,有的则急急忙忙地卖起车位来,甚至有的开发商还未获得车位所有权,或者车位尚在查封、抵押状态之下就公开发售车位。 
   
  我们要警惕在新法实施前大量钻法律空子的现象。笔者认为可以从新法的溯及力入手使这个问题有所改观。所谓法律的溯及力法溯及既往的效力,即法律颁布施行后,对其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该法就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该法就不具有溯及力。一般来说新法没有溯及力,道理很简单比赛规则不可以在比赛开始之后再作修改,不然对参赛者是不公平的。面对关于关系重大的财产问题,《物权法》在溯及力上的规定能否变通一下呢。溯及力何不规定可以追溯到颁布起,而不等到六个月后的实施,这样一来会大大抑制法律投机者的侥幸心理。 
[稿源:红网] 
[作者:普嘉] 
[编辑:潇湘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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