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在线咨询   律师黄页   法制新闻   文学社区   法律法规   案件委托   系列论坛   法律人才   司法考试   免费邮箱   广告招商
中法网首页 > 聚焦 > 法治评论 > 正文

法律对“民间通缉令”说不

作者:叶传龙 来源:红网 编辑: 时间:2007-3-28 7:57:00 点击:
  在安徽定远县城贴出不少类似“通缉令”的通告,大意是说一个女骗子流窜到定远,“通缉令”公布了该女子的照片,身体特征,用过的假身份证地址,在定远县用过的手机(小灵通)号码等。据贴“通辑令”者称,他们是河南人,是受害人之一,不抓住这个骗子决不罢休。请当地百姓加以留意,同时警告骗子向警方投案自首。(3月26日 中国新闻网) 
   
  这份“民间通缉令”,让人感觉充满正义,是在为民除害。可是,一旦上升到法律层面,就经不起推敲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一款规定:“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根据该条规定,通缉令是公安机关通令缉拿在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犯人的一种方法。可见通辑令的执行主体是公安机关,只有公安机关才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发布,而公民个人的“民间通缉令”在内容上未经考证,不辨真伪,即使所涉及的内容是真实的,公民个人也无权确定其有罪,因而“民间通缉令”是违法的,无效的。而将他人的照片、手机号码等大量非公开信息公之于众,则直接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侵犯了他人隐私,如果情节严重,还可能受到法律的追究。前段时间流行的网上通缉令,也属此类。 
   
  有鉴于此,司法部门有必要对这类“通缉令”加以引导治理,防止有人利用这种形式发泄个人情感,进行人身攻击,侵犯他人人身自由,引发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同时,要开门办警,多听群众意见,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排查梳理,对确属真实的,要列入办案计划,动用公权力来解决。 
   
  对公民个人来说,一旦发现有人诈骗,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向公安部门举报,并积极协助配合公安部门核实案情,由公安部门根据诈骗事实和情节,来决定抓捕方案。切记,在我们行使自由权利时,不能逾越了法律的底线,越俎代庖好心办坏事。 
[稿源:红网] 
[作者:叶传龙] 
[编辑:潇湘行] 
律师评论】 【发表评论】 【打印】【关闭
相关链接
文 章 查 询
文章搜索
特 别 推 荐
◆最新法规查询
◆英文法规查询
◆个案法律解答
◆专家法律论证
◆司法考试辅导
◆司法考试图书
  


主页 | 关于中法网 | 联系我们 | 信息反馈 | 回页首
Copyright © 2000~2008 中法网版权所有 特别声明
建议您使用 IE4.0 以上版本浏览器,显示分辨率 800 *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