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在线咨询   律师黄页   法制新闻   文学社区   法律法规   案件委托   系列论坛   法律人才   司法考试   免费邮箱   广告招商
中法网首页 > 聚焦 > 法治评论 > 正文

有感公务员包养情人将被撤职或开除

作者:徐林林 来源:人民网 编辑: 时间:2007-5-7 11:54:00 点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公务员若包养情人将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新华网4月29日) 

  近年落马的大小贪官几乎都包养情人,有的甚至妻妾成群,常年沉湎于声色犬马。据此,说公务员特别是其中有个一官半职的,大多与“色狼基因”有染,固然有“一撑竿打翻一船人”之嫌,但在现实中,公务员包养情人,涉及面究竟有多宽,恐怕谁也说不清。 

  此前的情况是,只要为官之人没栽在经济问题上,或者只要其情人不反戈一击,即使生活作风再糜烂,也多半不会受到组织的追究。这,当然与多年来视官员生活作风问题为“小节”有关。现在,虽说有了“尚方宝剑”,但由于种种原因,真正落实国务院政令,彻查公务员包养情人,估计还存在着相当大的难度。 

  为此,依我愚见,查处工作不妨从这么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在规定期限内,责令包养情人的公务员向组织作出书面交代,并立下与情人一刀两断的“军令状”。对处分条例颁发之前公务员的“花花肠子”,只要不涉嫌重婚,而女方又不再纠缠,原则上可以不予问责。毕竟,不得不考虑此前长期疏于查究的“组织原因”。 

  二是,对处分条例颁发之后,不如实向组织交代包养情人的事实,继续与“红颜知己”暗中鬼混的公务员,则理当严格按照处分条例逐一查处。为防止官官相护,很有必要对条例中“情节较重的”包养情人行为,作出更为细化的规定,以免某些本该受到撤职或开除处分的人,仅仅给个行政警告或记过了事。 

  三是,进一步完善相关机制,将公务员生活作风问题纳入监管视野。可以肯定,处分条例颁发之后,公务员包养情人现象将会变得更加隐秘。在这种语境中,一方面要求监管部门将查处公务员包养情人,作为反腐倡廉的常态性工作来抓,务必避免“运动式执法”;另一方面则应该建立相应的群众举报机制,做到查实一起,处分一起,并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开曝光,让其中包养情人“情节较重的”人,色相毕露,无地自容。 
律师评论】 【发表评论】 【打印】【关闭
相关链接
·问责公务员“包养情人”应该更细化
·假缉私警察诈骗4.5万"贷款活动经费"包养情人
文 章 查 询
文章搜索
特 别 推 荐
◆最新法规查询
◆英文法规查询
◆个案法律解答
◆专家法律论证
◆司法考试辅导
◆司法考试图书
  


主页 | 关于中法网 | 联系我们 | 信息反馈 | 回页首
Copyright © 2000~2008 中法网版权所有 特别声明
建议您使用 IE4.0 以上版本浏览器,显示分辨率 800 *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