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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通缉令”给我们带来什么?

作者:党国英 来源:南方都市报 编辑: 时间:2007-6-25 9:58:00 点击:
  信息技术革命在我国发生已经有一些年头了,但它的社会影响似乎才引起大众的关注。大众一旦关注一件事情,就会有很多说法。前些日子,关于“网络通缉令”的是与非就引起了一番热议。每逢这种时候,我自己倒是很想听听相关领域专家的意见。关于信息技术的意义,我有幸听到了北京邮电大学阚凯力教授的一些系统性的看法。他并没有对“网络通缉令”说什么,但他的看法可以帮助我们更深入地把握信息技术革命的意义。 
   
  我们至少可以有这样的判断:信息技术革命不会颠覆社会权威,但这个革命将会对社会权威的运行方式产生巨大影响。 
   
  某地发生了“虐猫事件”,于是,有人发布了“网络通缉令”,这个通缉令果然神通,仅6天时间就锁定了踩猫者、光碟的拍摄人和被怀疑的幕后策划者,当事人也受到了所在单位的处分,并公开向网民检讨认错。这件事情引起人们的遐想:“网络通缉令”虽然不同于公安机关发布的通缉令,没有法律效力,然而利用网络传递信息的飞快速度,凭着网民对不平、不公事情的义愤和对受害者的同情,它发挥着不逊于公安机关“通缉令”的效果,一些问题通过网络渠道得到了更快的解决,对现实产生了影响。人们不免进一步想:因为信息技术革命的深入,会不会产生替代传统权威的新的权威?例如,网络的“虚拟”世界会不会也产生权威,并替代或部分地替代国家的权威?说到底,如果没有这样的问题,人们也不会对“网络通缉令”的出现有那么大的兴趣。 
   
  但在我看来,信息技术革命的深入不仅不会替代国家的权威,反而会加强国家的权威,使国家权威运行更加合理和有效。 
   
  国家的产生说到底也是一种技术的变化,只不过是社会技术的变化。一切技术的根本的意义在于它促进了人类的专业化分工,提高了人类社会整体福利水平。信息技术革命也是这样。阚凯力教授说得好,“信息产品区别于农产品和工业品的最大特点,就是它的创造是有成本的,而它的复制和传播是没有成本的,在网络时代尤其如此。”至少,信息的复制和传播在新技术革命条件下的成本是非常低廉的。阚凯力教授认为,当无线上网技术(VoIP+Wi-Fi/WiMAX)普及以后,通讯的边际成本几乎为零,经过资源整合,移动运营商将走向消亡,通讯的网络平台将成为典型的公共物品,不得不由国家控制,大众通讯将进入免费时代。阚凯力教授还说,在这样一个时代,新的信息产品使用便能叫做“Ofthepeople,bythepeople,forthepeople”(归于大众、依靠大众、为大众服务)。看来,借助信息技术革命,大众自然可以得到好处,而国家则获得了新的技术资源;如果国家能够利用好这种新资源,也不啻是大众的福利。 
   
  我们该注意到,大众对“网络通缉令”真正有兴趣的原因,是因为它可能真的通缉了违法的人;如果有人滥用了这个工具,大众对它就不会有兴趣了,相反还会谴责它。鉴于这个工具使用成本很低,滥用它的可能性是存在的。但是,公众在一件事情上总要认同一个统一的权威;认同权威本来就是降低社会交易成本的手段。如果国家执法机构是人们可信赖的权威机构,并且这个权威机构也能利用信息技术作为执法的手段,人们便很难认同网民的自发行为,网络权威也就失去了基础。 
   
  当然,道德调节和法律调节之间存在一个灰色地带,那么,道德调节是不是会给网络权威的建立留下空间?会不会产生“网络通缉令”存在的必要性?我看还是不能这样认为,尽管这个问题很是严峻。所谓道德作用是通过感受耻辱的压力来调节人们行为方式的,这种作用的范围是熟人社会;如果突破熟人社会,调节人们行为的工具还是交给法律好。道德调节的作用若保留在熟人社会,可以给失德者留下反省的机会,允许他进入其他社会圈子改过自新。这也是社会和谐的的一种软机制。 
   
  但是,信息技术革命的确给人们行为的调节提出了挑战,需要人们进一步审定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边界。我的考虑是可以把网络空间界定为个人隐私被公开的空间,同时,可以认定,凡是法律不禁止的行为和不要求公开的信息均属个人隐私;如果有人在网络上公布这样信息,就属于侵犯个人隐私。例如,法律不禁止婚外恋,尽管传统道德会谴责婚外恋,如果有人在网络上披露某人的婚外恋行为,就属于侵犯个人隐私。法律禁止知识和艺术创造中的剽窃行为,有人在网络上披露剽窃行为不属于侵犯个人隐私,但披露者要对信息的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虐猫事件”中的信息披露也属于这种情况,因为许多国家有法律禁止虐待动物。有了类似这样的规定,就不至于把道德谴责推及到不适当的范围,以约束人们在网络上披露信息的行为。同时,我们还能继续保持政府维护法律的权威性,保障社会治理中的合理分工,提高社会治理的效率。 
   
  在特殊情况下,公众人物的隐私保护权应受到限制,例如,公众人物的婚外恋行为如果被披露,只要信息是准确的,披露者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但公众人物也应该被定义。以我之见,可以把公众人物定义为凭借其在公众中的社会影响已经或可以在未来获取丰厚收入的人。此外,在政府方面,除非法律禁止披露的信息,其他一切信息若被网络披露,也属正当行为。如果不能证明是恶意捏造,在披露政府行为时有不准确的情况,也应免除法律责任。 
   
  正如阚凯力教授的乐观预测,信息技术革命还有种种好处。因为信息复制和传播的成本显著降低,传统的政府权威可以更好地了解民意,鲁莽的事情就可以少做一些。在推行民主政治过程中,信息技术也使选举和监督成本大大降低,能够提高民主政治的效率。 
   
  信息技术还可以提高社会稳定的程度,减少突发事件爆发的可能性。网络上没有暴动。人们可能在网络上发牢骚,甚至也不排除有人通过网络进行有组织的反对传统权威的活动。不论什么情况发生,网络是公开的平台,公众的一切活动无法隐蔽。有了网络,人们的抱怨或不满情绪可以得到缓慢释放,传统权威方面也可以未雨绸缪,通过有序的工作来化解公众情绪,而不至于因为信息不通,把小事变成大事。所以说,信息技术本身不会颠覆什么,相反,它倒可以为社会建立一种妥协对话机制提供一种好的技术手段。如果硬要说信息技术革命会颠覆什么,那么,它所能颠覆的只能是官僚主义和各种不民主的施政方式。自然,这也是一个缓慢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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