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塑料袋惩罚收费”主张方向错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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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周义兴 来源:红网 编辑: 时间:2008-1-11 10:28:00 点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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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针对国务院办公厅的限制使用塑料袋通知,中消协副秘书长武高汉表示,支持对塑料袋推行有偿使用,“甚至可以推行惩罚性收费制度,来抑制消费者过多使用不可降解的塑料袋”,如果只是收几分钱,几毛钱,不足以起到警示作用(《新京报》1月10日)。
应该说,中消协武副秘书长如此说法背后的环保情结可以理解,可如果就此就简单地将对使用塑料袋的惩罚性收费矛头针对消费者,则显然可以说是犯了方向性的错误。
因为显而易见的是,在塑料袋生产、销售及使用流程中,对消费者而言,在购物中可以说几乎没有选择,而只是被动的接受者,对此虽然从社会责任角度,消费者应当、也必须承担相应的环保社会责任,但就此把被动接受的消费者作为使用塑料袋的标靶,并以此作为惩罚性收费的理由,显然在方向性就有失全面,而且就此问题新浪网与中青报的相关调查结果已经表明,对国务院限制使用塑料袋的决定,几乎所有的消费者也持支持态度。所以在此前提下,如果不能对塑料袋生产、销售,以及在消费者可选择性方面作出相关的有利环保安排,而只想以对消费者采用惩罚性收费办法落实限制塑料袋使用《通知》,不仅有效性可能会受到影响,并且在治理思路上也犯了简单和片面的毛病。
还有以制度设计角度讲,虽然提高价格在一定程度上能减少塑料袋的使用量,然更为重要的是,制度本身同时还应该充满着社会善意的引导功能,而惩罚作为一种手段,虽在大多情况中不可缺少,但只有当其在有利于良性社会观念营造,并且在与社会责任分担中具备平衡要素时,才会产生相应的良性社会影响,而反之,就完全可能会适得其反。就此而言,中消协武秘书长上述的惩罚矛头,显然也不符合制度设计所应具备的责任“平衡”要素,可以说是失了准头。
当然,笔者在此并非是否定武副秘书长上述主张的善意初衷,真想说的是,对社会问题的治理,不是靠一时激情所能解决的,也不能仅仅以目的正确而可以不顾手段是否正确,是否正当。否则,就可能会在制度上迷失方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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